农业园区规划设计要素,缺一不可
对农业发展的控制性规划,根据其位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对在城镇有土地使用,且农业比重较大的开发项目,可参照城市开发控制性规划要求;对在农村有土地使用,且性质与保护区相近的开发项目,可参照风景名胜区开发控制性规划要求。但是,由于农业的性质是不管用的,由于农业都不同程度地配备了一定的旅游服务设计,所以,一般要求在其总体规划中,应包含以下要素。
1.农业园区项目名称。
控规名称是对规划性质和内容的概括,它应能够反映开发项目的基本特征。通常可以包括区域名和项目功能名,或者单独命名。
2.开发项目位置分析。
分析了农业园区开发项目用地所在县(市)、镇(乡)的具体方位和范围,进而分析了其在整个大环境中的位置。为行业、市场定位提供指导。
3.控制性详细规划平面布局。
城市控制性规划平面布置图以1:2000、1:1000、1:500或1:500的现状图为背景,用不同的颜色表示功能分区和范围,主次干道的布局,水系和主要管线的布局,景点设施的位置及重点部位的高度等。同时,有条件的规划单位还可以配绘总体规划色彩效果图。
4.道路,水系规划布局。
公路作为农业园区的大动脉,其等级高低、布局关系到人流量的通畅以及休闲农业线路的导向,应根据农业生产和休闲活动的需要进行统筹规划。设计时,要求标明一、二级公路的位置、走向、宽度、长度、建设等级、适用范围及交通方式。该区域内的一级干道与休闲农业园区的入口、出口相连接,二级干道是该区域内各功能区和主要景点的延伸。水系统应标明拥有(保留或改造)水面、河沟或暗管的位置、范围、宽度、长度、深度,并应符合自然景观的地面径流量和农业用排灌系统。
5.生活用水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的规划布置。
凡从水厂出园供水的生活用水,要注明管道的埋设位置、管径、长度以及在园内通向用水处的管道布置和管径。对自供生活用水的,应注明取水量、取水方式和管径。还应注明配置污水处理和排污设施的位置。供配电系统应标明外接高压电网的位置和外接变压站、外接电流、电压,以及线路的长度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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