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农业项目政策汇总(七):《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

发布时间:2019-12-17 11:44:57浏览:542

2019年05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指导地方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取得土地要素。

2019年5月15日,自然资源部就《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简称《指引》)召开媒体座谈会,就政策进行通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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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产业用地政策“工具包”,《指引》分4章28条,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企业转型升级、民生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用地政策的实施进行了说明,以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用地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取得土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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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实施,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取得土地要素,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和民生服务设施建设,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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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分别对产业用地政策的内涵和实施原则、土地供应的基本规定、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产业用地管理的要求等予以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特别设置“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章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梳理了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等的管理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准确把握产业用地政策。

《指引》围绕产业用地中涉及的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地价评估与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对产业用地政策的适用情形、依据作了系统归纳。其中,对以划拨、协议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分别作出详细说明,引导市场主体把握政策要求。

《指引》对产业用地政策实施中的部分关键环节作了提示,明确了在认定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项目、设定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实施土地供后监管等工作中加强部门协作的要求,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和规范有效监管。

内容来源于自然资源部官网

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下载地址

http://gi.mnr.gov.cn/201905/t20190515_2411617.html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www.gov.cn或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nr.gov.cn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

第二章 土地供应基本规定

第五条(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章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

第八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下列规定使用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使用土地。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

(二)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三)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四)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的规定,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五)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土地用途的确定)......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支持土地复合利用的情形)......

第十四条(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企业转型涉及的用地)......

第十九条(鼓励地下空间开发)......

第二十条(过渡期政策)......

第二十一条(土地价格评估)......

第二十二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

产业发展允许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相关产业发展的按照试点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产业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依据国办发〔2019〕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的规定,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的规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的规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四)依据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依据《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的规定,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六)依据旅发〔2016〕148号文件的规定,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 产业用地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二十六条(限制改变用途与分割转让及探索抵押融资)......

第二十七条(卷宗与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附录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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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90个文件清单)